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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發票用錯張香香 營業稅發票用錯 我將A公司的B發票拿錯給了c公司C公司的D發票給了A公司5-6月的發票 且已申報營業稅現在該怎麼處理,會罰多少錢罰兩間還是罰一間公司
一.你趕快更正二家之營業税向經辦解釋即可.二.自行更正有留抵稅額時是不會被罰.因你是會計師之小姐弄錯,趕快更正.補繳應繳稅金.但税金延遲繳納會被罰款.三.如已發公文寫申請函給轄區經辦. 申請函一主旨:發票弄錯公司名與公司名都是你作帳一時筆誤弄錯二家資料請惠賜更正乙案.二.內容:每一張發票都要寫出:發票號碼:金額.營業税總額.請貴局 惠賜核准 更正. 本人為感激,謝謝! 申請人: 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姓名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問是拿錯或開錯?若是拿錯,A公司與C公司皆無法申報營業稅,因為統一編號不同,不是自家的統一編號,無法抵扣營業稅,可以通知二家公司,看要開立「銷貨退回單」或是由 貴公司寫申請書向 貴公司營業稅管區申請「專案退稅」,並重新開立最近日期的統一發票;別擔心,不用罰錢。


兩家公司都要受罰,一家公司罰鍰新台幣3千元,所以兩家公司共罰鍰新台幣6千元。

須打電話給兩家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營業稅稅務人員,詢問後續解決方法及公文內容。

茲檢附國稅局新聞稿如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是總機構、分公司、分店、營業所、門市部、展售場等,均應視為獨立營業人,持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統一發票購票證向當地稽徵機關購買已印製字軌號碼之統一發票,或由稽徵機關配賦字軌號碼,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或列印統一發票專用章。

然而,實務上因有部分營業人申請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即誤認為統一發票可以共用或互相借用,以致發生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而這種疏誤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時一定要先核對發票號碼與統一發票購票證所登載資料是否一致,尤其是委託記帳業者、代理人或統由總機構代為購買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要更加謹慎,以免錯拿他公司或營業人之發票,造成甲、乙公司誤用彼此發票開立使用之疏誤。

而營業人若遇有月底統一發票用罊,來不及向稽徵機關購買者,別忘了向稽徵機關事先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月份之統一發票,切勿圖一時方便拿其他營業人的發票開立使用,否則會觸法而受處罰了!


投票都不看解答ㄉ 投票有屁用
自己發現報備罰3000,被查到罰6000。

知識+有些票選的答案,是灌出來的,所以票選出來的答案不見得是對的,來這找答案的,請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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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90802946 張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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